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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3 00:00:00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企业(含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临时证书延续

按照我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以及工程监理丙级、乙级及事务所资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1年期临时证书的企业,自2025年6月1日起,相关企业可登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申请延续,申报材料应按相关要求如实填报。

临时资质申请延期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其中,技术负责人考核工程管理工作年限以及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相关人员社保考核申报前1个月。

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临时证书延续时,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注册类人员应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明确资质证书有效期

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企业常规证书和临时证书,在2025年9月29日前到期的,统一有效期截至到2025年9月30日前(国发〔2021〕7号文取消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及通过合并、跨省变更等重组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除外)。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建筑企业同时具有同一部门颁发的常规证书和临时证书,申请常规证书延续的,经批准后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临时证书有效期不变;申请临时证书延续的,经批准后将临时证书相关资质将并入常规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常规证书为准;常规证书、临时证书可同时申请延续。

(二)建筑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审批权限向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三)建筑企业同一本临时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项应一次性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资质项自动作废。

(四)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通过的,其临时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五)市住房城乡建委其他有关建筑企业资质延续的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政策咨询电话:023-63670918、023-6367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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